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财政支农项目实施管理,负责组织、申报、审核、实施、检查验收和绩效自评;并对项目计划、事业计划和相关数据的真实、公平、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项目工程质量、项目按期完成、使用效益负责,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对专项核算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并做好相关票据、凭证等会计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项目实施竣工后,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检查验收,并出具检查报告或签名的验收报告。
第二十二条 财政或项目主管部门要总结分析项目资金的实施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要积极配合审计和监督检查部门对支农专项资金进行审计和专项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申报中的违规操作行为,应从严处理。
(一)对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项目单位,取消该单位今后的申报资格,并可通过媒介对单位及负责人予以曝光。
(二)对在项目审计或检查验收中,协助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的中介组织,可通过媒介予以曝光,并通报有关行业管理组织。
(三)对报送虚假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不按规定使用支农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可停拨项目资金或中止项目执行,责令整改。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挪用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违规使用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出,除限期更正外,按国务院《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救灾应急类资金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管理程序。由国库集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