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资金分配。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分配应从引导、能带动农民增收的项目出发,对申报项目的规模、环节适当给予支持,合理确定支持额度,并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局报送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一条 资金安排。主管部门拟定项目计划及实施方案(预算方案),按规定送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后安排资金。
第十二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下达后,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提出申请报告。
第四章 资金使用及拨付
第十三条 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批复的项目计划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对生产经营性项目,除另有规定外,财政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低值消耗品、发放人员工资补贴、地租、交通费、会议费、水电费、审计费等支出。
第十四条 财政支农项目管理费,除有明确规定外,不得从支农专项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省财政安排的项目管理费只能专项用于项目前期调研、规划、评审、咨询、申报及项目执行审计、检查验收等支出。
第十五条 财政安排资金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总结或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并抄报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符合招投标条件和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开支,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中心)和主管部门实行招投标制、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已落实到项目和单位的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应在项目起动前向县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实施方案,经财政部门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条件进行核查同意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程序办理资金拨付。
第五章 管理权责
第十八条 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对财政支农资金实施管理,具体负责项目资金的审核、评估、分配、使用、资金下达、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预算安排和上级财政补助的支农专项资金的执行进度、资金安全、资金按项目按期到位负责;有权对未经评估论证项目、不合规项目、不合理留用等资金不予安排;对违法、违规分配和使用支农资金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上级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