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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白府办[2011]10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各国营农场、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白沙黎族自治县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白沙县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海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农[2011]1157号)和《海南省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06]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财政支农资金是指中央、省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除扶贫资金以外,用途相对稳定、专项用于支持县农业、农村的生产建设性支出,包括农业、林业和水利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申请、分配、使用和管理,包括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建设、指导、检查、验收等。
  第四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坚持规范使用、适当集中,公开透明、择优选项,突出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申报

  第五条 申报中央、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应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有关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联合以正式文件上报(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申报部门必须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上报文件的合规性负责。
  第六条 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单独立项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按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省财政厅申报项目。
  第七条 推行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公告制度,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立项扶持的项目,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要通过相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组织项目,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以省财政厅下达资金的文件和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复文件为依据,不准擅自调整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范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联合行文提出申请报告。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九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分配必须坚持公开、集中、绩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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