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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电煤应急保障工作省级约谈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电煤应急保障工作省级约谈制度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1]118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电煤应急保障工作省级约谈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五日

  贵州省电煤应急保障工作省级约谈制度

  为推动省委、省政府关于保障电煤供应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确保政令畅通,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约谈范围
  (一)市(州、地)政府(行署)主要领导;
  (二)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
  (三)发电集团及所属火电企业、独立火电企业主要负责人;
  (四)省直接调度的重点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
  二、约谈情形
  未按要求完成电煤和电力生产及供应任务,有下列情形的市(州、地)和企业,应进行约谈。
  (一)市(州、地)和省直接调度的重点煤炭企业连续10天未完成电煤供应计划的;
  (二)发电集团及所属火电企业、独立火电企业连续10天未完成电煤采购计划的;
  (三)县(市、区)连续10天未完成电煤供应计划的;
  (四)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三、约谈方式
  (一)省政府主要领导约谈。
  连续10天未完成电煤供应计划的市(州、地)政府(行署)主要领导。
  (二)省政府分管领导约谈。
  1.连续10天未完成电煤供应计划的省直接调度的重点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
  2.连续10天未完成电煤采购计划的火电企业上级发电集团主要负责人。
  (三)省监察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约谈。
  1.连续10天未完成电煤供应计划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
  2.连续10天未完成电煤采购计划的火电企业主要领导。
  四、约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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