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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享受待遇。在同一时期内,单位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只能参加一种符合本人条件的社会养老保险,并相应享受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政府对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城镇居民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基础养老金标准随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实际缴费年限达15年的前提下,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4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县财政按6:4的的比例分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除以139。个人账户存储额不足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时,由居民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账户支付。社会统筹账户不足支付时,由县财政给予补贴。
  (三)待遇调整。养老金计发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变化定期调整。县人社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照国务院、省、县的要求,负责制定全县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标准。
  五、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一)城镇居民出国(境)定居、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还其本人、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其个人账户中政府补贴资金本息划入当地居民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账户,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二)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前跨省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除政府补贴外,可以全部转移,也可以一次性退还其本人。
  (三)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前省内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全部转移。
  六、个人帐户继承和退保
  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后,村(居)、连队居民养老保险协管员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乡镇、农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报告死亡人员名单。乡镇、农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死亡人员信息后,上报县农保局。县农保局应在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死亡的次月停发其养老保险待遇。
  七、认证与年检
  (一)居民养老保险实行认证与年检制度。县农保局负责对参保人员参保资格、条件、待遇、补助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查复核、认证工作。
  (二)参保人员和养老金领取人员应主动接受,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领取资格的调查认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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