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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其计发程序为:申报(参保人携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及复印件到村(居)委会、连队申报)、初审(村(居)委会、连队协管员在3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资料报乡镇、农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审核(乡镇、农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后,在15个工作日内报县农保局审批)、审批发放(由县农保局审批,并从审批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四、领取条件和享受待遇
  (一)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当前具有本县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外省非农业户籍转入我省市县的可以累计计算,且非农业户籍5年以上(含5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从核定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本方案实施之日(2011年10月1日,下同)起,距60周岁15年以上并实际缴费累计达15年以上(含15年)的;
  2、本方案实施之日起,距60周岁不足15年并按年实际缴费至60周岁的;
  3、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已年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其他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历年农转非人员能够提供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有效户籍迁出、注销证明的,不受具有非农业户籍满5年以上限制,但须具有本县行政区域内户籍5年以上。
  4、本方案实施之日起,曾经有过单位工作经历,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无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居民,可以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费后,享受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参加城镇从业人员或居民养老保险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职工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以及军队退出现役的军人(不含自主择业得转业干部)在军队服役时间,视同城镇从业人员或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其参加城镇从业人员或居民养老保险以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5、本方案实施后,城镇居民未缴纳居民养老保险费,造成其达到60周岁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选择退还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居民养老保险施行之日起,年满60周岁且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城镇居民,在个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不缴费,直接享受政府提供的基础养老金待遇;也可以一次性补缴费至满15年,以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养老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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