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金筹集。
居民养老保险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计入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帐管理。个人账户基金按照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经办机构每年结息一次。
省、县投入财政资金,为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建立基础养老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三)缴费标准。
1、个人缴费。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年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十个档次,按年一次性缴费,并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档次缴费。缴费标准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四)补助标准。
1、居民养老保险实行政府补贴与缴费挂钩,多缴多补。对于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2、对于选择2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政府除按前款规定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外,按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另给予5元的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3、对于独生子女领证户家庭的参保人员,政府除按补助标准规定进行补贴外,再给予每人每年10元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4、按照《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评残达到一级或者二级伤残的残疾人、城镇独生子女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或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参保人员,由县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5、享受城镇低保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财政为其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的50%,个人缴费50%。即县财政代缴50元,个人缴费50元。
(五)基金征缴和养老金发放程序
1、基金征缴原则上以行政村(居)委会、连队(农场连队,下同)为单位,其程序是:个人申报(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到村(居)委会、连队申请办理参保手续)、初审(村(居)委会、连队在3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资料报乡镇、农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审核(乡镇、农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后,出具缴费通知)、缴费(申报到指定银行缴费,并将回单送交乡镇、农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登记(乡镇、农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在7个工作日内送交县农保局)、审批发证(由县农保局审批,发放《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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