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白府办[2011]8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各国营农场:
《白沙黎族自治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九月五日
白沙黎族自治县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建立建全我县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切实保障我县城镇居民基本生活,实现人人享有养老保障的目标,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琼府[2011]4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镇居民老有所养问题。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基本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实行个人与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力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建立与我县城镇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扶持和激励城镇居民理性消费,积极参保,使城镇居民“老有所养”,构建和谐社会。
二、目标任务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它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和资金筹集
(一)参保范围。
凡具有本县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当期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无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当前具有本县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外省非农业户籍转入我县的可以累计计算,且非农业户籍5年以上(含5年),可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