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潜力、环境容量及我省产业布局等因素,将全省节能减排目标合理分解到各市(州、地)、各行业。各市(州、地)要将省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的责任。
(四)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分地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严格执行国家减排统计监测和核查核算办法、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逐步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继续做好全省和各市(州、地)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
(五)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把各市(州、地)目标考核与行业、重点企业目标评价相结合,把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省政府每年与各市(州、地)政府(行署)和省有关部门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各市(州、地)政府(行署)每年要向省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省有关部门每年要向省政府报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省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各市(州、地)政府(行署)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未完成任务的各级政府和行政不作为的各级部门,都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并按照我省节能减排工作行政问责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各级政府、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六)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严格贷款审批。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必须坚持高标准,严禁高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
(七)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抓紧制定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将任务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各市(州、地),加大淘汰电力、冶金、建材、化工、造纸、有色、煤炭等行业落后产能。其中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475.56万吨、落后火电机组40万千瓦。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各级政府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增加转移支付,加大对我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支持和奖励力度。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市(州、地),严格控制国家和省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市(州、地)高耗能和高污染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法撤回生产许可证;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地方政府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八)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严格落实《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九)调整能源结构。在做好生态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基础上发展水电,因地制宜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积极开发煤层气资源,积极开展核电项目前期选址等工作,加大天然气利用力度。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进一步提高。
(十)加速发展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完善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体制环境,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到2015年,服务业占全省经济总量比重达到45%以上;大力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点发展新材料、生物、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产业,到201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8%左右。制定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培育壮大节能环保装备制造业和节能环保服务业。
四、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十一)实施节能重点工程。重点抓好冶金、电力、化工、建材、有色、煤炭等行业节能技术改造。实施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改造工程,以及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和节能能力建设工程。到2015年,工业锅炉、窑炉平均运行效率比2010年分别提高5和2个百分点,电机系统运行效率提高2-3个百分点,余热余压发电装机容量达到60万千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300万平方米,高效节能产品市场份额大幅度提高。“十二五”时期,形成5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
(十二)实施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改造提升现有设施,强化脱氮除磷,大力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加强我省三峡库区影响区及上游区、清水江和南北盘江流域等重点流域区域污染综合治理,加快处理重金属历史遗留问题及涉及民生保障问题。进一步提高县城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到2015年,基本实现所有重点建制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全省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124万吨,新建配套管网约4900公里,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0%,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到2015年,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减少2.1万吨、0.31万吨。实施脱硫脱硝工程,推动燃煤电厂、钢铁行业烧结机脱硫,推动燃煤电厂、水泥等行业脱硝,到2015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减少10万吨、4.8万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