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成绩突出的市(州)人民政府给予表扬的通报
(黔府发〔2011〕3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十一五”期间,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把节能减排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加快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重大战略任务来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经过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全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20.06%,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下降7.89%和15.39%,全面完成了国家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是本地区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的责任主体。为表扬先进,进一步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十一五”期间在节能工作中成绩突出的贵阳市人民政府、黔东南自治州人民政府,对在减排工作中成绩突出的贵阳市人民政府、遵义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希望受到表扬的地区以此为起点,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为我省节能减排工作作出更大贡献。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部署和我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方案的具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增强全局意识、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牢固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重点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和城镇化带动战略,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