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锡政规〔2011〕3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无锡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监督和指导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新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以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为主,市政府按需要可以依法直接征收。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住保房管、公安、城管、工商、物价、审计、税务、监察、法制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无锡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是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政策文件;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下一年度房屋征收计划;
(三)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直接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征收补偿费用的审核、支付、结算、监管,完成市政府委托的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