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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的职工,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额不超过我市劳动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九)项规定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重大疾病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白血病、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各种癌症病变等。
  第十五条 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户口属农业户口,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回原籍务农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申请提取的款项应首先用于付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提取程序及应提供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向管理中心办事窗口领取或在管理中心网站下载《汕头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核表》一式二份,并填写相关信息。职工持《汕头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核表》、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可不用所在单位或原所在单位核实。
  第十八条 职工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下列情形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未使用住房贷款,符合提取条件的:
  1、首次提取的
  ⑴ 购买一手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⑵ 购买二手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交易转移登记的购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⑶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⑷ 房地产权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同一购房行为,非首次提取的
  ⑴ 购买一手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原件;
  ⑵ 购买二手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交易转移登记的购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⑶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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