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缴《特种作业操作证》,或其证件自动失效。
(一)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二)涂改、转借或转让《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三)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四)调离本工种或因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本特种作业的。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特种作业工种范围及操作项目目录
一:特种作业工种范围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不含电梯)作业
4、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5、登高架设作业
6、高空悬挂作业
7、冲压、剪切设备作业
8、制冷作业
9、爆破作业
10、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11、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12、矿山运输作业
13、矿山设备操作工
14、采掘(剥)作业。
二、特种作业操作项目
1、电工作业
(1)安装
(2)维修
(3)值班
(4)矿山电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1)电焊
(2)气割
(3)气焊
3、起重机械作业(不含电梯)
(1)桥门式起重机司机
(2)塔式起重机司机
(3)流动式起重机司机
(4)门座式起重机司机
(5)卷扬机司机
(6)施工升降机司机
(7)铁路专用起重机司机
(8)起重指挥
(9)起重司索
(10)桥门式起重机安装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