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一式三份);
2.农业部核发的《新饲料添加剂、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证书》和《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法定饲料质检机构出具的三个批次送检样品合格检验报告及自检报告;
4.产品执行标准;
5.标签和产品使用说明书样稿;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对材料齐全的,浙江省农业厅受理后1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给批准文号的决定。饲料生产企业事先应向浙江省农业厅委托的法定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申请产品质量复核检验。新饲料添加剂、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由浙江省农业厅核发并统一公布,有效期为二年。
申请人应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文件的规定交纳规费,收费标准为:试生产产品每个品种2000元。
联系单位: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浙江省饲料工作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6984354、86944562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一、服务对象
浙江省区域内组织生产粮食、油料、茶叶、水果、瓜菜、食用菌、蜂产品、畜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服务内容
浙江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
三、服务依据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
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第264号;《浙江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办法》(浙农科发[2001]36号)。
四、服务条件
申报认定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1.产地生态环境达到相应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环境标准;
2.集中连片且具有一定规模;
3.有相应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技术人员;
4.有相应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5.基地内农产品质量达到省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
6.基地内农产品有注册商标;
7.有完善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五、服务程序和时限
由申请者提出认定要求,并提交下列材料:①浙江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申报书;②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基地规模证明;③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复印件;④执行的标准文本原件或复印件(包括生产环境质量标准、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或准则、产品质量标准);⑤指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和环境检测报告;⑥明确的基地界址图示;⑦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等一式二份。每年9月30日为截止日期,10月30日前作出认定决定。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由省农业厅统一公布,并颁发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证书。
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联系单位:浙江省农业厅科教处
联系电话:0571-86961827
农作物品种审定
一、服务对象
农业教学、科研、推广等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
二、服务内容
对我省选育或从外国、外省(直辖市、自治区)引进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进行审定。
三、服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业部令第44号)。
四、服务条件
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2.与现有品种(本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已受理或审定通过的品种)有明显区别;
3.遗传性状相对稳定;
4.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5.具有适当的名称。
五、服务程序和时限
1.申请品种审定必须完成试验。
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国家审定或省级审定。申请者应向省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品审会”)办公室提交申请书,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书2个月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对于受理的品种,通知申请者在1个月内交纳试验费和提供试验种子。对于交纳试验费和提供试验种子的,由省品审会安排品种试验,有特殊生态区域适应性的品种,由省品审会委托有关市安排品种试验。逾期不交纳试验费或者不提供试验种子的,视同撤回申请。对于不受理的品种,申请者可在接到通知2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的视同撤回申请;修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
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对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进行鉴定。对于转基因品种的试验应当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确定的安全种植区域内安排。品种的抗逆性、品质由省品审会指定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2.申报审定品种应提供下列材料:①浙江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②品种选育(引种)报告;③省或受省委托的市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结果汇总;④有关市试验试种总结;⑤品质和抗性鉴定结果报告;⑥反映该品种主要特征的彩色照片;⑦杂交组合应报送不育系技术鉴定意见及有关制种技术资料,首次运用的育种新技术、新方法,应提交省级以上鉴定意见。
3.组织相关专业组考察审查。
对于完成品种试验程序的品种,省品审会指定区试主持单位在3个月内完成试验结果汇总,并由省品审会办公室确定相关专业组在适当时间进行考察审查,并在2个月内作出考察审查结论递交省品审会;有特殊生态区域适应性的品种,由省品审会委托市级品种审查小组进行审查,市品种审查小组应在2个月内将通过委托审查品种的材料报送省品审会办公室,由办公室审核后提交省品审会审定。
4.审定与公告。
省品审会一般每年召开1-2次品种审定会议,对省品审会各专业组和市品种审查小组审查推荐审定的品种进行审定。通过审定的品种,由省品审会统一编号、登记,由浙江省农业厅公布,并由省品审会发给品种审定合格证书。未通过审定的品种,由省品审会办公室及时通知申报者,申报者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由省品审会下次审定会议复审一次。复审未通过的,不再受理复审。
品种试验、审定费按省农业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浙农发(92)45号、(92)浙价费1号、(1992)财农2号文件规定执行。
联系单位:浙江省种子总站
联系电话:0571-86045000、86039028
农业机械推广许可核准
一、服务对象
从事农业机械产品生产的企业。
二、服务内容
对全省范围内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按产品进行产品质量、安全性能、生产条件审核,确定是否可以推广使用,核发省级《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
三、服务依据
《
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试行)》(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发布);《
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机生产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发[1992]3号)。
四、服务条件
1.产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求;
2.企业有一定生产批量能力;
3.通过浙江省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
五、服务程序和时限
由农业机械产品生产企业填写《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生产条件、生产能力、产品生产销售情况等方面的简介;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产品制造验收技术条件;
4.产品生产许可证(指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
5.产品使用说明书及三包凭证材料;
6.产品外观5英寸同一底片彩色照片3张;
7.产品检测报告;
8.浙江省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报告(或证书);
9.复次申请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的产品,必须提供前一次推广许可证复印件。
材料齐全的,浙江省农业厅受理后1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条件的核发《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
《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企业应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联系单位: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浙江省农机管理局
联系电话:0571-86984354、86944941
复混肥、配方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
肥料产品登记核准
一、服务对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复混肥料、配方肥料(不含叶面肥,下同)、精制有机肥料(即商品有机肥料,下同)、床土调酸剂类肥料的企业,和已经外省(直辖市、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需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和使用,须办理备案手续的上述四种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者。
二、服务内容
对我省生产复混肥料、配方肥料、精制有机肥料、床土调酸剂类肥料产品的企业,核发《肥料临时、正式登记证》;对已经外省(直辖市、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需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和使用的上述四种肥料产品的生产企业,核发《肥料登记备案证》。
三、服务标准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管理的通知》(农农发[2002]2号);《浙江省肥料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浙农专[2000]182号)。
四、服务程序和时限
(一)本省肥料产品登记
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正式登记、续展登记和变更登记四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