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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厅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联系单位: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浙江省饲料工作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6984354、86944562

  兽药广告审查

  一、服务对象
  境内兽药生产企业及其委托代办的兽药经销者、广告经营者。
  二、服务内容
  利用重点媒介发布的和保护期内新兽药、境外生产的兽药以外的其他兽药广告的审查。
  三、服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5号修订发布);《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国家工商局、农业部令第29号);《兽药广告审查标准》(国家工商局令第26号)。
  四、服务条件
  下列兽药不得发布广告:
  1.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兽医医疗单位配制的兽药制剂;
  2.所含成份的种类、含量、名称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不符的兽药;
  3.临床应用发现超出规定毒副作用的兽药;
  4.农业部明令禁止使用的,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未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兽药。
  五、服务程序和时限
  申请审查境内生产的兽药的广告,应当填写《兽药广告审查表》(一式五份),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以及其它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文件;
  3.经农业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发布的兽药质量标准,产品标签与说明书;
  4.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浙江省农业厅受理兽药广告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广告制作前文稿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终审决定。对终审合格者,签发《兽药广告审查表》及广告审查批准号。
  省外兽药广告需在我省发布的,申请人须持所在地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查的批准文件,向浙江省农业厅申请换发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兽药广告审查批准号的有效期为一年。《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足一年的,兽药广告审查批准号的有效期以上述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准。
  联系单位: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
  联系电话:0571-86984354

  新兽药的区域扩大试验核准

  一、服务对象
  新兽药(我国新研制的兽药原料药品及其制剂)研究、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二、服务内容
  新兽药区域扩大试验的核准。
  三、服务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5号修订发布);《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令第28号修订发布);《新兽药和兽药新制剂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号)。
  四、服务条件
  新兽药经实验临床试验(采用中间试制生产的4-5批产品,在小规模条件下研究新兽药对使用对象动物的药效和安全性做出试验结果和评价,必要时应进行人工感染模拟试验),试验合格的,在经农业部批准试生产期内,须进行扩大区域试验。扩大区域试验的动物数目应不少于实验临床试验规定的动物数目的3-5倍。
  五、服务程序和时限
  1.新兽药经实验临床试验结束后,已经农业部批准试生产;
  2.新兽药研制单位向浙江省农业厅申请进行扩大区域试验;
  3.在自然条件下,用3批以上中间试制产品进行较大范围、不同品种的使用对象动物试验,进一步观察制品的安全性和效力;
  4.对材料齐全的,浙江省农业厅受理后2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法定要求的批准该新兽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扩大区域试验。
  联系单位:浙江省畜牧管理局
  联系电话:0571-86944562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准

  一、服务对象
  省级和国家有关部门在浙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二、服务内容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三、服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8号);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贯彻〈种子法〉及其配套规章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农政[2001]3号)。
  四、服务条件
  1.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①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②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③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④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⑤申领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⑥申请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含原种)、杂交亲本种子和杂交种子的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分别达到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和500万元以上,以及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有必要的仓储设施;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含农作物种子繁育工)3名以上的要求;其中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生产许可证的,须建有经浙江省农业厅验收合格的标准种子检验室;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①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②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③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④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应达到申请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建有经浙江省农业厅验收合格的标准种子检验室,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的要求;⑤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应达到申请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和必要的检验仪器,有1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的要求;其中申请主要农作物亲本、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的,须建有经浙江省农业厅验收合格的标准种子检验室;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服务程序和时限
  1.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由直接组织种子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①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②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含农作物种子繁育工)资格证书复印件;③营业执照复印件;④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⑤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⑥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⑦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⑧生产品种介绍,品种为授权品种和转基因品种的,同时附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和转基因品种商品化生产许可的批准文件;⑨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2.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由种子经营单位或个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①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②浙江省种子经营单位有效区域申请附表;③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和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④验资报告或营业执照复印件;⑤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⑥种子经营场所照片。
  申领《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在农作物播种(生产)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对材料齐全的,经必要的实地审查,浙江省农业厅在受理后24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条件审批同意的,由浙江省农业厅核发《许可证》并公告。
  申请者领证时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浙财综字[2002]7号文件规定交纳规费。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年,《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企业应在期满前3个月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与原申请程序相同;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企业应按原申请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联系单位: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浙江省种子总站
  联系电话:0571-86984354、86043078

新饲料添加剂、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核准

  一、服务对象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
  二、服务内容
  新饲料添加剂、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
  三、服务依据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7号修订发布);《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3号);《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7号)。
  四、服务条件
  1.有《新饲料添加剂、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证书》,符合相关标准;
  2.有《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
  3.样品通过法定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复核检验合格。
  五、服务程序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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