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服务条件
1.有与生产饲料(指单一饲料(不包括饲料用原粮及加工副产品)、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下同)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
2.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专职生产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
3.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专职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从事相应专业工作二年以上;
4.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等条件;
5.人员、生产场地、生产设备、质量检验、卫生环境、管理等同时符合《浙江省饲料生产企业审核登记办法》的有关要求。
五、服务程序和时限
由饲料生产企业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填写《饲料生产企业审核登记表》,经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考核,审核合格的,提出审核意见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上报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农业厅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核准手续,符合条件的发给《饲料生产企业登记证》;不予批准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式四份):
1.饲料生产企业审核登记表;
2.厂区布局图;
3.生产工艺流程图。
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核登记的饲料生产企业每年进行年检。饲料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名称或注册地址名称,生产属于审核登记规定范围以外产品、异地生产、设立分厂和联营生产的,应分别换发或重新办理审核登记手续。
联系单位: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浙江省饲料工作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6984354、86944562
农药广告审查
一、服务对象
浙江省范围内农药生产企业及其委托代办的农药经销者、广告经营者。
二、服务内容
通过非重点媒介发布的境内生产的农药广告的审查及备案。
三、服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农药广告审查办法》和《
农药广告审查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农业部于1995年4月7日联合颁发);《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修订发布);《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令第20号)。
四、服务程序和时限
申请农药广告,应当按规定格式填写《农药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2.农药登记证(交验原件);
3.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浙江省农业厅受理农药广告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广告制作前文稿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终审决定。对终审合格者,签发《农药广告审查表》,并发给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省外农药广告经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需在我省发布的,须向浙江省农业厅备案。
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一年。
联系单位: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
联系电话:0571-86984354
农业机械跨区作业核准
一、服务对象
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驾驶员。
二、服务内容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的核发。
三、服务依据
农业部《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农机发[2000]2号)。
四、服务条件
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应熟练掌握联合收割机作业技能,熟悉基本农艺要求和作业质量标准,持有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有效驾驶证件,并经年度审验合格;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必须获得《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经农机监理机构注册登记,领取号牌和行驶证,并经年度检验合格。
五、服务程序和时限
首先由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提出申请,由县农机管理部门审核,并确定需要数量上报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汇总后,报农业部农机化司。农机化司统一印制和编号后,逐级下发。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凭《跨区作业证》参加跨省作业。
《跨区作业证》有效期为一年。
联系单位:浙江省农机管理局
联系电话:0571-86999275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准
一、服务对象
报批有国家、行业、省地方标准兽药产品的兽药生产企业。
二、服务内容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含饲料药物添加剂批准文号,下同)的核发。
三、服务依据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5号修订发布);《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令第28号修订发布);《兽药批准文号管理规定》(1998年3月10日农业部发布);《
兽药药政药检工作管理办法》(1989年9月2日农业部发布);《新兽药和兽药新制剂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号)。
四、服务条件
1.申请新增和接受技术转让的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2004年1月1日后申请换发批准文号,必须取得农业部核发的《兽药GMP合格证》;
2.国家允许生产,并符合国家、行业、省地方标准等有关质量标准;
3.有生产该种产品的生产能力与生产许可范围;
4.样品通过省级兽药监察所复核检验。
五、服务程序和时限
由兽药生产企业填写“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产品的质量标准;
2.省级兽药监察所出具的三个批号送检样品合格的检验报告;
3.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样稿(一式二份)。
对材料齐全的,浙江省农业厅受理后1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给批准文号的决定。兽药生产企业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事先应向浙江省兽药监察所送交检验样品,并填写《浙江省兽药产品文号报批申请表》,浙江省兽药监察所应当及时出具检验报告。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采取分级管理制度,浙江省农业厅负责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中收载的产品(部管产品除外);已过新兽药保护期的兽药产品;兽药地方标准收载的兽药产品的批准文号。兽药生产企业向农业部申请兽药批准文号时,提交的有关资料、证件须经浙江省农业厅签署审查意见后转报农业部。省级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由浙江省农业厅核发并统一公布。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6个月内,兽药生产企业应向浙江省农业厅办理再注册,程序具体为:由企业填写“浙江省兽药注册登记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交①申请注册兽药原批准件复印件;②药监部门监督抽检报告单或抽检结果复印件;③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原件。浙江省农业厅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再注册的决定。
申请人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文件的规定交纳规费,具体收费标准为:《国家兽药典》、《兽药规范》和行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每品种250元;《省兽药标准》收载品种生产每品种500元。
联系单位: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浙江省畜牧管理局
联系电话:0571-86984354、86944562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产品批准文号核准
一、服务对象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饲料生产企业。
二、服务内容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
三、服务依据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7号修订发布);《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3号);《
浙江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3号)。
四、服务条件
1.有《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符合相关标准;
2.有生产该种产品的生产能力与条件;
3.生产的产品属于国家允许使用的范围;
4.样品通过法定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复核检验。
五、服务程序和时限
由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法定饲料质检机构出具的三个批次送检样品合格检验报告及自检报告;
4.产品执行标准;
5.标签和产品使用说明书样稿;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对材料齐全的,浙江省农业厅受理后1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给批准文号的决定。饲料生产企业事先应向浙江省农业厅委托的法定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申请产品质量复核检验。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由浙江省农业厅核发并统一公布,有效期为五年。
申请人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文件的规定交纳规费。收费标准为:试生产转正式生产每个品种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