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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厅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服务条件
  1.有与生产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
  2.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从事相应专业工作二年以上的专职生产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
  3.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专职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从事相应专业工作二年以上;
  4.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等条件;
  5.人员、生产场地、生产设备、质量检验、管理制度、卫生环境等同时符合《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
  五、服务程序和时限
  由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厂区布局图;
  3.生产工艺流程图;
  4.当地有关部门颁发的各种合格证明。
  对材料齐全的,浙江省农业厅在受理后24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合格的,由浙江省农业厅填写《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综合审核表》,并加盖印章。
  对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实行年检制度。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按要求填写年检表,报浙江省农业厅。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名称或注册地址名称,增加生产品种超出生产许可证规定的生产范围、异地生产、设立分厂和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分别换发或重新申办许可证。《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生产许可证期满后仍需继续生产的,企业应在期满前6个月内,持原证重新申请。
  联系单位: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浙江省饲料工作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6984354、86944562

家畜冷冻精液、胚胎或者其他遗传材料
生产许可审核

  一、服务对象
  浙江省境内的种公牛站或其它生产家畜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企业和个人。
  二、服务内容
  申办生产牛冷冻精液、胚胎的审核,羊冷冻精液、胚胎或者其他遗传材料的审核。
  三、服务依据
  《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号);《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令第32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号)。
  四、服务条件
  1.符合良种繁育体系布局要求,饲养对全国或区域性畜牧业生产有较大作用的种畜品种;
  2.种畜必须来源于国家确认的国内外原种;
  3.具有独立的育种场所;完整的引种、育种记录;
  4.种群的质量必须符合本品种标准,公畜达到特级或一级,母畜达到一级,且三代系谱清楚;
  5.具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环境保护措施;
  6.基础条件、组织机构、技术力量、群体规模等同时符合农业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
  五、服务程序和时限
  由申请人直接向浙江省农业厅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报告(主要内容按农业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详细说明);
  3.品种来源。
  申报材料齐全的,浙江省农业厅在受理后1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需报农业部审批的,上报农业部审批。
  生产冷冻精液、胚胎或者其他遗传材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农业部填发,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仍需继续生产的,应在期满前三个月按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更换新证。
  联系单位: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浙江省畜牧管理局
  联系电话:0571-86984354、86430813

 一、二、三类新兽药审核

  一、服务对象
  一、二、三类新兽药的研制、生产单位。
  二、服务内容
  一、二、三类新兽药生产申请的审核。
  三、服务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5号修订发布);《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令第28号修订发布);《新兽药和兽药新制剂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号);《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号)。
  四、服务条件
  1.符合国家规定的新兽药范围。即:第一类:我国创制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我国研制的国外未批准生产、仅有文献报道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新发现的中药材;中药材新的药用部位。第二类:我国研制的国外已批准生产,但未列入国家药典、兽药典或国家法定药品标准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分及其制剂。第三类:我国研制的国外已批准生产,并已列入国家药典、兽药典或国家法定药品标准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天然药物中已知有效单体用合成或半合成方法制取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西兽药复方制剂,中西兽药复方制剂。
  2.研制者必须提供对一、二、三类新兽药的理化性质、药理、毒理、临床、处方、剂量、剂型、稳定性、生产工艺等进行研究的材料,并提出质量标准草案。
  3.一、二、三类新兽药必须已经进行临床试验或临床验证并合格的。
  五、服务程序和时限
  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并按农业部《新兽药、兽药新制剂管理办法》规定的《新兽药申报资料项目表》要求提供申报资料和申请报告。浙江省农业厅在受理后12个工作日内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农业部审批。
  联系单位:浙江省畜牧管理局
  联系电话:0571-86944562

  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核

  一、服务对象
  省级有关涉农收费部门。
  二、服务内容
  涉及向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取(以下简称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审核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和执收范围。
  三、服务依据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92号);《浙江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省委[1997]27号)等规定。
  四、服务程序和时限
  省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置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标准(或调整标准)和范围的申请后,省农业厅根据申请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或调查情况,于1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联系单位:浙江省农业厅经营管理处
  联系电话:0571-86045845

  征用蔬菜基地审核

  一、服务对象
  依法申请征用蔬菜基地用于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二、服务内容
  征用蔬菜基地审核。
  三、服务依据
  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四、服务程序和时限
  由申请用地单位或个人提供下列材料:①建设项目立项文件;②浙江省征用蔬菜基地审核意见表;③建设用地呈报表;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⑤选址书;⑥蔬菜基地保护费缴纳凭证复印件。对材料齐全的,并经实地踏勘符合规定,浙江省农业厅在受理后8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联系单位: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
  联系电话:0571-86984354

  省批准定点的农场迁移、撤并和隶属关系的改变审核

  一、服务对象
  省批准定点的国有农场。
  二、服务内容
  对省批准定点的国有农场迁移、撤并和隶属关系的改变进行审核。
  三、服务依据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有农林牧渔场改革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浙政[1997]10号)。
  四、服务程序和时限
  由农场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报告必须说明正当事由和农场意见,并经同级人民政府签署同意意见,浙江省农业厅在申请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后报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
  联系单位:浙江省农业厅农场管理局
  联系电话:0571-85117805、85117542

  饲料生产企业登记核准

  一、服务对象
  单一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
  二、服务内容
  《饲料生产企业登记证》的核发。
  三、服务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7号修订发布);《浙江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3号);《浙江省饲料生产企业审核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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