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单位:浙江省农业厅计财处
联系电话:0571-86042152
农药登记审核
一、服务对象
浙江省范围内各农药生产企业。
二、服务内容
农药登记资料初审。
三、服务依据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修订发布);《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令第20号);《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农农发[2001]8号)。
四、服务程序和时限
申请农药登记的农药生产企业需提供下列材料:
1.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2.按规定格式填写的《农药登记申请表》;
3.相应的生物药效试验报告;
4.相应的产品毒性试验报告;
5.产品的标准及编制说明;
6.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7.其他按《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规定必需的材料。
浙江省农业厅接到农药登记申请后,按以上所列依据在18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给予办理初审手续。
联系单位: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浙江省农药检定管理所
联系电话:0571-86984354、86041425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申请审核
一、服务对象
自愿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单位和个人。
二、服务内容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及初审上报。
三、服务依据
农业部《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1993)农(绿)字第1号);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准》。
四、服务程序和时限
由申请人提供以下资料:
1.《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
2.《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
3.农作物种植规程、生产操作规程、农产品基地管理制度、企业标准、全面质量管理手册、工商营业执照、产品注册商标文本复印件;
4.省级以上食品质量监测部门出具的当年食品质量检验报告原件。
浙江省绿色食品办公室在申请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出具考察报告,并委托环境监测单位对申请企业进行环境监测并作出农业环境质量评价;以上材料一式二份,由省绿色食品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通知申请合格的企业,接受指定的绿色食品监测机构对其产品进行质量、卫生检测;同时,企业须按《绿色食品标准设计手册》要求,将带有绿色食品标志的包装方案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申请企业及产品进行终审后,与符合绿色食品标准的产品生产企业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书》,并按规定收取费用,然后向企业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此期间,绿色食品生产企业须接受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年度检查和委托的监测机构对其产品进行抽检,并履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期满后若须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须于期满前半年办理重新申请手续。
联系单位:浙江省绿色食品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5117806、85117807
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种子企业经营许可审核
一、服务对象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公司。
二、服务内容
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种子公司《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审核。
三、服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8号)。
四、服务条件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4.同时达到如下要求:①申请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②有育种机构及相应的育种条件;③自有品种的种子销售量占总经营量的50%以上;④有稳定的种子繁育基地;⑤有加工成套设备;⑥检验仪器设备符合部级种子检验机构的标准,有5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⑦有相对稳定的销售网络;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服务程序和时限
由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公司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种子经营单位有效区域申请附表;
3.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和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4.验资报告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5.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6.种子经营场所照片;
7.育种机构、销售网络、繁育基地照片或说明;
8.自有品种的证明;
9.育种条件、检验室条件、生产经营情况的说明。
对材料齐全的,浙江省农业厅在受理后24日内完成审核。经实地考察符合法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农业部。
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企业应在期满前3个月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与原申请程序相同;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企业应按原申请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联系单位: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浙江省种子总站
联系电话:0571-86984354、86043078
外商投资种子企业经营许可审核
一、服务对象
经营种子的外商投资单位。
二、服务内容
外商投资种子企业《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审核。
三、服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8号);农业部、国家计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农农发[1997]9号)。
四、服务条件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4.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中方应是具备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资格并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企业;外方应是具有较高的科研育种、种子生产技术和企业管理水平,有良好信誉的企业;
5.能够引进或采用国(境)外优良品种(种质资源)、先进种子技术和设备;
6.注册资本符合以下要求: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其他农作物种子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美元;
7.设立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中方投资比例应大于50%;
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和我国种子产业政策。
五、服务程序和时限
由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种子经营单位有效区域申请附表;
4.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和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5.会计人员资格证明;
6.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7.种子经营场所照片;
8.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批准文件;
9.公司设立的合同、章程;
10.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各方董事委派书;
11.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2.验资报告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对材料齐全的,浙江省农业厅在受理后24日内完成审核。经实地考察符合法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农业部。
目前暂不允许设立外商投资销售型农作物种子企业和外商独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变更合资、合作方或开发范围时,应按原审批程序,申请办理审批和变更登记;外商投资种子企业《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企业应在期满前3个月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与原申请程序相同;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企业应按原申请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联系单位: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浙江省种子总站
联系电话:0571-86984354、86043078
进出口种子(苗)许可审核
一、服务对象
本省从国(境)外(含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下同)引进和向国(境)外提供研究用种质资源、进出口生产用种子(包括试验用种子、大田用商品种子和对外制种用种子)的单位。
二、服务内容
农作物种子(苗)进出口许可申请的审核。
三、服务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