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单位领证时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文件的规定交纳规费,收费标准具体为:在我国注册登记的兽药每个品种20元;在我国未注册登记,经特批进口的兽药每个品种50元。
《进口兽药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逾期未进口的应重新申请。《进口兽药许可证》只对该证载明的兽药名称、生产厂家、规格、数量、有效期限和进口口岸有效。如有变动,需按原程序重新申请换证。
联系单位: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浙江省畜牧管理局
联系电话:0571-86984354、86944562
四、五类新兽药审批
一、服务对象
四、五类新兽药的研制、生产单位。
二、服务内容
四、五类新兽药的试生产或生产审批。
三、服务依据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5号修订发布);《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令第28号修订发布);《新兽药和兽药新制剂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号)。
四、服务条件
1.符合国家规定的新兽药范围。即第四类:改变剂型或改变给药途径的药品;新的中药制剂(包括古方、秘方、验方、改变传统处方组成的);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中成药。第五类:增加适应症的西兽药制剂、中兽药制剂(中成药)。
2.研制者须提供对四、五类新兽药的理化性质、药理、毒理、临床、处方、剂量、剂型、稳定性、生产工艺等进行研究的材料,并提出质量标准草案。
3.必须经浙江省农业厅认定的机构进行临床验证,以考察新兽药或兽药新制剂的疗效和毒副反应,与原药品对照组进行对比验证,并临床验证合格。
五、服务程序和时限
申报单位向浙江省畜牧管理局提交一式三份申请报告和申报资料;浙江省畜牧管理局在受理后1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规定的,交浙江省兽药监察所或其它我厅认可的单位进行临床验证;浙江省兽药监察所等应在收到申请书和全部试验资料后的6个月内完成临床验证,并将新兽药质量标准草案和临床验证报告送交浙江省农业厅;对四、五类新兽药临床验证合格的,由浙江省农业厅组织进行技术审评;符合规定的,经审核批准发布其质量标准,并抄报农业部备案;由浙江省农业厅批准试生产或生产,经复核检验合格后发给试生产或生产批准文号。
申报单位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文件的规定交纳规费,收费标准为四、五类临床研究1000元、试生产2500-4500元(以上按一个原料药品或一个制剂为一个品种计收,每增加一个制剂增收20%)。四、五类新兽药制剂实行生产期保护,自批准生产之日起一年半内为生产保护期。
联系单位:浙江省畜牧管理局
联系电话:0571-86944562
一级(祖代)、二级(父母代)种畜禽场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批
一、服务对象
浙江省境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二、服务内容
一级(含畜禽原种场、配套系的祖代场和一级良种繁殖场)、二级(含配套系的父母代场和二级良种繁殖场、特种经济动物繁育场)(下同)种畜禽场《种畜禽场建场证书》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核发。
三、服务依据
《
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号);《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令第32号);《
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号);《浙江省种畜禽场(孵坊)管理及畜禽种质鉴定规则》(浙农政发[2002]8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申请国家级畜禽品种资源保种场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牧[2001]48号)。
四、服务条件
1.符合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的布局要求;
2.所有种畜禽合格、优良,来源符合技术要求,并达到一定数量;
3.有相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4.有相应的防疫设施;
5.有相应的育种资料和记录;
6.申请一级种畜禽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①有可靠的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种畜禽来源;②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及相适应的技术力量;③具有独立的生产场所及相配套的生产设施;④有完整的兽医卫生防疫设施、制度,并已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⑤具有完整的系谱生产性能资料,有合格的质量检查人员、设备和检验制度;
7.申请二级种畜禽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①有可靠的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种畜禽来源;②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③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生产场所、设施;④具有完整的兽医卫生防疫设施、制度,并已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⑤有合格的质量检查人员、设备和检验制度;
8.符合《浙江省种畜禽场(孵坊)管理及畜禽种质鉴定规则》规定的有关条件。
五、服务程序和时限
新建种畜禽场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浙江省农业厅,并提交以下资料:
1.法定机构的资信证明;
2.拟建设种畜禽场或经营场所的规划(可行性方案);
3.拟生产经营的种畜禽种类和引种(选育)计划;
4.畜禽废弃物的环保处理方案;
5.申请报告等其他必需材料。
浙江省农业厅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同意的核发《种畜禽场建场证书》,不同意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和理由。《种畜禽场建场证书》有效期二年。申请人取得建场证书后,依法开展建场、引种和其他相关手续,建场完成后按规定申办《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许可证》申请由种畜禽生产经营者在首次对外供种前2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浙江省农业厅,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二份):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按照《条例》、《细则》、《办法》规定的自查总结;
3.申请生产经营许可的种畜禽品种标准、上一级种畜禽场的供种证明(包括该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系谱、出场合格证等)及种畜禽质量测定等相关技术资料;
4.《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
对申报资料齐全的,浙江省农业厅受理后2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经现场审验符合法定条件审批同意的,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二级种畜禽场的现场审验,事先委托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禽类一年,畜类及其他三年。有效期满须换证。换证应在期满前2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程序与首次申请相同;更换生产经营品种视同重新申请。
联系单位: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浙江省畜牧管理局
联系电话:0571-86984354、86430813
主要农作物省外引种审批
一、服务对象
浙江省境内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二、服务内容
对以经营、推广为目的,从福建、江西、安徽、江苏省和上海市引进种植主要农作物品种进行审批。
三、服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四、服务条件
申请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通过相邻省、直辖市省级审定,审定意见推荐的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属于同一生态区;
2.与我省相同作物的主载品种比较,在品质、丰产性、抗逆性等某一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或有其它突出优点;
3.由申请人自行组织适宜生态区多点品种比较试验两个生产周期以上(含两个生产周期,下同),并经小范围试验、试种表现突出;
4.无明显的栽培条件和技术无法克服的缺陷。
五、服务程序和时限
申请引种主要农作物品种,应事先(一般在所引种品种两个生产周期比较试验结束前2个月)向浙江省农业厅提出田间考察申请;田间考察审查结束后,引种者方可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外引种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浙江省主要农作物省外引种申请表;
2.外省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审定意见及品种介绍,品种品质及抗性鉴定报告,首次应用的不育系应提交不育系鉴定报告;
3.两个生产周期的多点品种比较试验结果报告,小范围试验、试种总结报告。
4.农作物引种品种田间考察意见书。
审核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农业厅受理后24日内完成审批,审批同意的核发批准证书并公告。
联系单位: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浙江省种子总站
联系电话:0571-86984354、86039028
国家级农业非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审核
一、服务对象
全省涉及农业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经济实体。
二、服务内容
列入申报计划的国家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请的审核;以及受农业部委托,审批符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并已得到农业部审批同意的国家级农业非经营性小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三、服务依据
《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四、服务程序和时限
由申请单位提供下列资料:要求列入基建项目年度计划的书面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配套资金来源说明,以及编制或委托编制的符合国家基建程序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一式三份)。浙江省农业厅在农业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列入申报计划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审核,报送农业部审批立项;对农业部委托的国家级农业非经营性小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在报送截止日期后16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发文告知审批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