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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厅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服务条件
  1.食(药)用菌菌种生产许可证
  (1)技术条件:有2名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菌种生产技术人员,并获得《浙江省食(药)用菌菌种生产技术合格证》;
  (2)基本设备:各级菌种场必须具备与菌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设备:①高压或常压灭菌锅(灶);②接种室和接种箱;③菌种培养室;④栽培房(场)。母种场还须具有冰箱、恒温箱等母种保藏设备、显微镜等检测设备、母种提纯复壮和菌种分离设备;
  (3)卫生条件:菌种场周围无畜禽舍、垃圾、污水和其他明显有碍菌种生产的污染源;
  (4)有一年以上的菌种试生产成功的经验;
  (5)菌种生产需要的其他办场条件。
  2.食(药)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
  (1)主要经销人员应具有菌种保藏、质量鉴别的基本知识;
  (2)具有与菌种经销相适应的场地、设备及仓库;
  (3)有1名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菌种检验人员。
  五、服务程序和时限
  由从事食(药)用菌母种(一级种)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食(药)用菌菌种生产许可证
  ①浙江省食(药)用菌菌种场菌种生产申请表(一式三份);
  ②《浙江省食(药)用菌菌种生产技术合格证》复印件。
  2.食(药)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
  ①浙江省食(药)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②验资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领《食(药)用菌菌种生产许可证》应在每年6月底前提出申请,申办《食(药)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不受时间限制。对材料齐全的,浙江省农业厅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条件审批同意的,核发《许可证》并公告。
  联系单位: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浙江省农业厅农作局
  联系电话:0571-86984354、86953703

  兽药(含制剂)生产、经营许可审批

  一、服务对象
  全省范围内各兽药生产企业、动物诊疗单位所属制剂室和从事兽药进出口业务、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省级以上各部门所属的兽药经营企业。
  二、服务内容
  《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核发。
  三、服务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5号修订发布);《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令第28号修订发布);“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1989年7月10日农业部发布);《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农业部令第11号)和农业部公告第202号;《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号)。
  四、服务条件
  (一)兽药生产许可证:1.具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工程师、兽医师以上技术职务的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2.具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3.具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及条件;4.具备能对所生产的兽药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和专职检验人员,并有相应的仪器和设备;5.非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兼产兽药者,必须有单独的兽药生产区;6.人员、厂区、厂房、药品生产设备、质量检验、管理制度等符合农业部“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7.申请新开办(含增加生产范围,下同)或2005年12月31日后申请换证的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农业部核发的《兽药GMP合格证》。
  (二)兽药制剂许可证:1.必须配备与其诊疗任务相适应的兽药、兽医技术人员,有健全的兽药管理制度和兽药制剂管理制度;2.必须具有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检验仪器等。
  (三)兽药经营许可证:1.人员要求:企业内直接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调剂、检验业务的,应是药剂士、兽医技术员以上的技术人员。非药学、兽医学技术人员必须是经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进行兽药经营知识考核合格的;2.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库房、货架、货位、柜台等,不准在露天存放药品;3.营业场所和库房应整洁卫生,并有消防安全设施。药品的堆码、存放和陈列要整齐;4.兽药的存放和保管场所,必须符合各类药品的理化性质要求。应有防污染、防虫蛀、防鼠、防尘、防潮、防霉变等设施。需避光、低温贮藏的药品,应有专用设备。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按有关规定执行;5.备有标准化的计量器具、清洁无毒的售药工具和包装物料;6.必须建立健全质量检查和入库验收、在库保管、出库验发、销售核对等制度。
  五、服务程序和时限
  申请者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1.兽药生产许可证
  ①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书;②农业部核发的《兽药GMP合格证》;③厂区布局图;④生产工艺流程图;⑤农业部、浙江省农业厅规定的其它资料。
  2.兽药制剂许可证
  ①申请报告;②兽药制剂许可证申请书;③制剂品种、制剂室人员、制剂场地、设备与设备管理、卫生管理、配制制剂的配制规程和质量检验操作规程等资料;④农业部、浙江省农业厅规定的其它资料。
  3.兽药经营许可证
  ①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②申请报告;③企业人员、营业场所和库房、设备与设备管理、卫生管理、药品存放和保管、计量器具情况、质量检查、入库验收、在库保管、出库验发、销售核对制度等情况资料;④农业部、浙江省农业厅规定的其它资料。
  对材料齐全的,浙江省农业厅受理后2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经实地考核符合法定要求并审批同意的,由浙江省农业厅核发许可证并公告。
  具体办理程序为:
  (一)兽药生产许可证:1.兽药生产企业向浙江省农业厅领取《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四份),按照要求逐项填写,并经当地县、市农业局审核同意后报送浙江省农业厅;2.新开办和2005年12月31日后换证兽药生产企业,事前应向浙江省农业厅提出申请兽药GMP预验收报告,浙江省农业厅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条件组织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报请农业部组织验收,申领《兽药GMP合格证》;3.浙江省农业厅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二)兽药制剂许可证:1.对动物诊疗单位设立兽药制剂室的报告进行审核;2.初审同意后,发给申报单位《兽药制剂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按照要求逐项填写;3.浙江省农业厅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组织验收。
  (三)兽药经营许可证:1.兽药经营企业按隶属关系,向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从事兽药进出口业务、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省级以上各部门所属的兽药经营企业,向浙江省农业厅提出申请;2.浙江省农业厅对兽药经营企业的开办报告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3.初审同意后,发给经营企业《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按照要求逐项填写;4.浙江省农业厅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组织验收。
  申请者领证时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文件的规定交纳规费,收费标准为兽药生产许可证费100元、兽药制剂许可证费10元、兽药经营许可证费50元。
  《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兽药制剂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算起。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企业应在期满前6个月内,持原证重新申请;企业申请换发新证,必须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自查、整顿、写出总结,报原发证机关审查。经原发证机关验收合格的,换发新证;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顿,逾期仍不合格的,不再发证。
  联系单位: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浙江省畜牧管理局
  联系电话:0571-86984354、86944562

  进口兽药许可审批

  一、服务对象
  申请进口兽药的单位及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委托的兽药经营企业(即其代理商)。
  二、服务内容
  《进口兽药许可证》的审批核发。
  三、服务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5号修订发布);《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令第28号修订发布);《进口兽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34号)。
  四、服务条件
  代理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1.国内合法的兽药经营企业;
  2.具有经销进口兽药的人员、条件和能力;
  3.具有经销进口兽药的质量保证条件和仓贮条件。
  五、服务程序和时限
  凡需进口兽药者,必须填写《进口兽药申请表》,报浙江省农业厅或农业部,并提供以下资料:
  1.《兽药经营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进口兽药到港地;
  3.进口已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兽药附许可证复印件;
  4.委托检验单位名称等。
  浙江省农业厅负责核发已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化药、抗生素及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的《进口兽药许可证》;浙江省农业厅接到《进口兽药申请表》后,对进口单位、兽药品种、进口数量等内容进行审核,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批准的发给《进口兽药许可证》。其中,农业部负责核发已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兽用生物制品和一些特殊的未注册兽药的《进口兽药许可证》申请,须经浙江省农业厅审核同意后上报农业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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