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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厅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厅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农专发〔2003〕82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厅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农业政务公开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削减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浙政发[2003]5号)要求,我厅重新制定的《浙江省农业厅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已经省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协调会议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与我厅执法总队联系(电话:0571-86984354、86045970)。

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浙江省农业厅政务公开实施方案

  涉农集资项目审批

  一、服务对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服务内容
  涉及向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涉农)集资的监督管理,审批涉农集资项目、标准和集资范围。
  三、服务依据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92号);《浙江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省委[1997]27号)等规定。
  四、服务程序和时限
  县、市人民政府提出设置涉农集资(除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外)项目、标准和范围的申请后,在实地调查和省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基础上,省农业厅根据自愿、适度、出资者受益、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和申请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于24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送厅领导审批。
  联系单位:浙江省农业厅经营管理处
  联系电话:0571-86045845

  国外引种检疫审批

  一、服务对象
  本省从国(境)外(含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下同)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二、服务内容
  进口农业植物种苗检疫审核和检疫审批。
  三、服务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发布),农业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发布)和《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1993]农(农)字第18号),《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18号修订发布);农业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浙江省农业厅制定的《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对象补充名单》。
  四、服务程序和时限
  申请人应当在对外签定贸易合同或协议30日前,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按照规定格式与要求填写的《引进国外植物种苗检疫审批申请书》;
  2.申报引进种苗的理由(包括种植计划、项目批准书);
  3.引进种苗原产地病虫害发生为害情况资料;
  4.试种地植物检疫站签署的《隔离试种地点审核意见表》;
  5.再次引种的,须有试种地植物检疫站签署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入境后疫情监测报告》;
  6.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批件。
  浙江省植物检疫站接到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申请后,按上列依据,在12个工作日内对引种申请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给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引种数量超出省级检疫审批限量的,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农业部审批。
  国外引进生产用种省级检疫审批限量具体为,种子类:粮食作物100公斤,经济作物500公斤,草坪草、牧草1000公斤;苗木类(含种球):果树100株,木本花卉500株,草本花卉、草莓等5000株(头)。
  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同时,申请人向检疫审批单位缴纳进口种苗疫情监测费,标准为浙江省物价局核准的进口种苗价值的1%,最低收费标准为每批次100元。
  联系单位:浙江省植物检疫站
  联系电话:0571-86049050、86953696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审批

  一、服务对象
  从事蚕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二、服务内容
  《蚕种生产资格证书》、《蚕种经营资格证书》的审批核发。
  三、服务依据
  《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3号);浙江省农业厅、 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一代杂交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农专[2001]115号)。
  四、服务条件
  (一)蚕种生产资格证书
  1.具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及生产设施和检验设备;
  2.具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质量保证体系;
  3.具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桑园或者稳定安全的原蚕基地;
  4.具有国家规定的蚕种生产规模;
  5.对微粒子病能实行有效控制;
  6.符合蚕种生产发展规划的要求;
  7.申请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的蚕种生产资格证书,还应当经浙江省农业厅确定;
  8.申请一代杂交蚕种生产资格证书,同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符合蚕种生产区域布局的要求,具有稳定安全的生产基地,环境清洁、水源充足,氟化物、农药、微粒子病等污染少;
  ②年生产规模一般要求5万张以上[同一县(市、区)内只有一家生产单位,在本地还有一定蚕种需求的,可暂时适当放宽];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③具备与生产要求相适合的桑园及相关设施。每生产1万张蚕种须配备100亩桑园,并具有相应的催青室、蚕室、贮桑室、蔟室、低温室、蚕种保护室、制种室、检验室等生产设施及相配套的蚕具和检验仪器;
  ④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每个生产单位至少配备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负责人,同时每生产2万张蚕种须再配备1名具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⑤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及检验能力。每个生产单位须配备持有省农业厅核发的《蚕种质量检验证书》的质量检验员1名以上;
  ⑥蚕种质量稳定。年度母蛾微粒子病淘汰率不超过20%,国家或省级蚕种质量检验机构抽检中,主要质量指标无连续二年不合格的情况;
  ⑦无违反蚕种产销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⑧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蚕种经营资格证书
  1.具有与蚕种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资金;
  2.具有与蚕种经营相适应的蚕种保护设施和检验、催青设施;
  3.具有蚕桑专业技术人员和蚕种质量检验人员;
  4.具有提供蚕种售后技术服务的能力;
  5.申请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的蚕种经营资格证书,还应当经浙江省农业厅确定;
  6.申请一代杂交蚕种经营资格证书,同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经营蚕种所必须的固定营业场所和催青、检验等设施,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②具有1名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1名以上持有省农业厅核发的《蚕种质量检验证书》的质量检验员;
  ③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及相应的销售、技术服务能力;
  ④自觉执行蚕种质量标准,遵守蚕种产销管理规定,无经营不合格蚕种等非法行为;
  ⑤符合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服务程序和时限
  由从事蚕种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蚕种生产资格证书
  1.蚕种生产资格证书申请表;
  2.注册资金证明材料;
  3.蚕种生产基地、桑园等设备、设施情况说明、清单;
  4.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省农业厅颁发的蚕种质量检验员资格证书;
  5.新建蚕种场应提供由省农业厅出具的蚕种生产条件评估报告。
  (二)蚕种经营资格证书
  1.蚕种经营资格证书申请表;
  2.注册资金证明材料;
  3.营业场所和催青设备、检验室及检验仪器情况说明、清单;
  4.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省农业厅颁发的蚕种质量检验员资格证书。
  对材料齐全的,浙江省农业厅在受理后24个工作日内,经征求省经贸委意见后,完成审批。审批同意的,由浙江省农业厅核发《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证书》,并报农业部备案。
  《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并实行年审制度。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为年度审验期,年度审验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年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收回其生产、经营资格证书。《蚕种生产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生产基地改造、扩建、迁址的,应事先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
  联系单位: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浙江省农业厅经作局
  联系电话:0571-86984354、86041257

  食用菌母种(一级种)生产、经营许可审批

  一、服务对象
  从事食(药)用菌母种(一级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二、服务内容
  《食(药)用菌菌种生产许可证》、《食(药)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核发。
  三、服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部《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农农发[1996]6号);浙江省农业厅、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药用菌菌种场审批领证办法〉的通知》(农植-[87]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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