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落实2004年对粮油种植大户实行直接补贴政策的通知
(浙农计发〔2004〕7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保护和调动农民发展粮油生产的积极性,促进粮地向粮油种植大户集中,推进专业化、集约化生产,确保粮油供需安全,经省政府同意,从2004年起,我省将对种植水稻和油菜的大户实行直接补贴政策。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对粮油种植大户实行直接补贴的重要意义
粮油种植大户是我省自产商品粮油的主要提供者。对粮油种植大户进行补贴,是巩固我省粮食生产基础,加强新时期粮食安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提高农民粮油生产积极性,减少耕地冬闲和抛荒,稳定产粮区粮食种植面积,保护粮农利益,引导粮食向基地化、集约化和规模化方向发展,建立新型的粮食产销关系,提高粮食宏观调控能力,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操作程序,把政策的落实工作抓紧抓好。要做好宣传,及早将补贴政策宣传到村到户。要加强与粮油生产大户的联系,帮助解决生产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确保补贴资金真正发放到粮油种植大户,确保政策的实行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促进增产增收。
二、实施直接补贴政策的原则
根据近年来我省粮油种植大户的发展变化以及粮油供需情况实际,对粮油种植大户的补贴应坚持以下原则:
1.必须科学合理地界定粮油种植大户,明确支持范围,确保直接补贴的落实,对保障我省粮食供需安全发挥作用。
2.必须切实保证补贴资金落实到粮油种植大户,有效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提高大户发展粮油规模化生产的积极性。
3.必须加强对补贴资金的使用监督,防止虚报、漏报以及补贴资金移作他用,保证政策的公开、公正和透明。
三、补贴办法和操作程序
(一)粮油生产大户的确定
纳入补贴范围的粮油种植大户,是指全年水稻、油菜作物累计种植面积20亩以上(含20亩)的大户。
(二)补贴标准
省财政安排的补贴资金,对大户按粮油实际种植面积(复种面积)进行补贴,每亩补助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