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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绿色生态农业示范县验收办法及验收标准的通知

  (二)我厅对各地上报申请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并派员实地察看认为基本符合验收要求的,由厅下达验收通知书;
  (三)验收组择日到示范县验收。
  1.验收组组长主持验收工作;
  2.示范县汇报实施情况;
  3.验收组根据《浙江省绿色生态农业示范县验收标准》,查阅验收材料;
  4.实地核查项目建设内容;
  5.进行评估打分,形成验收结论:
  (1)按照我厅批复同意实施的《绿色生态农业示范县建设规划》,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达到预期建设目标,经费使用合理,总结材料符合实际,视为通过验收。
  (2)有下列之一的视为不通过验收:
  A、根据《规划》,建设任务完成不足80%;
  B、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C、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
  6.验收组反馈验收情况和结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验收合格的示范县将由我厅以正式文件公告并授予标志牌。

  附件2:
  绿色生态农业示范县建设验收标准

  建设绿色生态农业示范县是贯彻落实“生态立省,建设绿色浙江”战略的实际行动。为了检验绿色生态农业示范县建设成效,特制定验收标准。
  一、基本条件 (20分)
  (一)领导得力,机构健全,组织工作有效。(12分)
  1.建立由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的绿色生态农业示范县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2.绿色生态农业示范县建设作为政府行为,在有关部门得到了有效的贯彻落实,部门之间分工、责任明确;
  3.绿色生态农业示范县建设项目涉及的有关乡镇和项目建设单位有专人负责;
  4.加强宣传工作,县以上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建设成果;
  5.提供验收的材料齐全,数据详实可靠。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政策,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8分)
  1.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基本农田保护等法律法规,生产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要求;
  2.制定绿色生态农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措施;
  3.当地主要农产品生产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生产技术规程、产地环境标准、加工、贮运、包装质量标准。
  二、完成规划设计的建设任务,达到省要求的建设标准 (8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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