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绿色生态农业示范县验收办法及验收标准的通知
(浙农计发〔2004〕20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
为了考核绿色生态农业示范县建设情况,促进绿色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全面推进绿色生态农业发展,确保绿色生态农业示范县建设验收工作的质量,根据我厅《关于推进绿色生态农业示范县建设的通知》(浙农计发〔2003〕54号)要求,制定《绿色生态农业示范县验收办法》和《绿色生态农业示范县验收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绿色生态农业示范县验收办法
2.绿色生态农业示范县验收标准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1:
绿色生态农业示范县验收办法
为了考核绿色生态农业示范县建设情况,总结绿色生态农业示范县建设的经验,促进绿色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全面推进绿色生态农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对象和申请验收条件
(一)验收对象:我厅公布拟建设的30个绿色生态农业示范县。
(二)申请验收条件
1.完成我厅批复下达的《绿色生态农业示范县建设规划》建设任务,达到了所要求的建设目标(标准)。
2.验收材料、管理文件和技术档案整理收集齐全,装订成册。主要包括:
(1)由当地政府正式行文的验收申请报告;
(2)经我厅批复的《绿色生态农业示范县建设规划》;
(3)绿色生态农业示范县建设情况工作总结;
(4)当地验收组通过验收形成的验收意见;
(5)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制度办法、绿色生态农业发展规划、扶持绿色生态农业发展政策等;
(6)当地主要农产品执行的产品质量标准、生产技术规程、产地环境标准、加工、贮运、包装质量标准;
(7)绿色生态农业示范县建设成果(建设前后对比)统计资料;
(8)示范县建设项目经费预决算;
上述材料一式15份装订成册。
3.已经当地验收组通过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
二、验收方法和程序
我厅有关领导、专家组成验收组。验收工作采取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验收组成员进行评估打分,形成验收意见。具体程序为:
(一)项目县(市)向我厅提出验收申请,并上报申请验收需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