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制止抛荒扩大粮食播种面积实行考核和奖励的通知
(浙农计发〔2004〕16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调动各级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切实减少耕地抛荒,根据省政府的要求,特制定以下考核和奖励办法。
一、把制止抛荒,扩大播种面积作为发展粮食生产的重点来抓
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提高土地利用率,是稳定发展我省粮食生产,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基础。各地要把制止耕地抛荒作为发展粮食生产的重点来抓。根据我省实际,制止抛荒的关键在春冬两季,当前尤其要抓住关键农时,指导农民种足种好早稻,做到不撂荒、不闲置。实行科学的间作套种,优化种植模式,努力扩大复种。要及早研究秋收冬种政策,积极扩大冬季春花作物、绿肥和冬季蔬菜生产,减少冬闲农田,增加绿色过冬。
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抓好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的紧急通知》,加大对耕地抛荒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政策措施,建立抛荒检查通报、社会举报和公开曝光制度,对开发区(园区) 清理整顿中清理出占而未用、具备耕种条件的耕地,要立即组织复耕,并由土地征用单位支付复耕费用;对长期征而不用的土地,闲置1年(含1年)以上的,要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对闲置2年(含2年)以上的,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切实减少春冬两季耕地抛荒,坚决制止全年性抛荒。
二、建立粮食生产考核奖励制度
各地要按照省下达的《关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减少抛荒和增加粮食产量的通知》要求,积极鼓励扩大粮食播种面积特别是早稻播种面积,减少耕地季节性抛荒,坚决制止全年性抛荒,提高土地利用率,力争达到省政府确定的全年粮食播种面积2600万亩和总产200亿斤的奋斗目标。
为鼓励各地种粮、减少抛荒,省里决定对各地减少耕地抛荒、早稻和全年粮食播种面积与总产量等进行考核,并安排1000万元资金对先进市县实行奖励。
1.对减少春季抛荒、增加早稻播种面积的市县实行奖励。在2003年基础上,凡增加早稻播种面积,减少春季抛荒的县(市、区),按每增加1000亩给予60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对各市按所辖县(市、区)奖励额度10%标准进行奖励。
2.对完成全年2600万亩粮食播种面积分解目标任务的市县进行奖励。凡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季节性抛荒,制止全年性抛荒,发展粮食生产成绩显著,完成省农业厅《关于减少抛荒和增加粮食产量的通知》(浙农计发[2004]10号)分级下达的2004年粮食生产新增面积目标的县(市、区),按每新增1万亩粮食播种面积奖励60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以市为单位完成上述目标的,对市按所辖县(市、区)奖励额度10%的标准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