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备的举报电话数量应当与当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情况及工作量相适应。
第六条各级农业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选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态度好的人员,从事受理工作。
各级农业部门应采取多种途径,加强对96323工作人员的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其服务水平。
第七条96323工作所需人员及经费,应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并随事业发展逐步增加。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96323工作正常运转所需的办公场所和经费;配备必要的计算机、专用电话、录音电话;配备车辆、移动电话、摄像设备等应急手段和装备。
第八条96323工作应当建立电话受理值班制度。工作时间应当设值班人员,非工作时间可以设录音电话,以确保畅通运行。
第九条96323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接待和处理电话举报、投诉,并严格遵守《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守则》,做到热情周到,文明礼貌,依法办事,优质服务。
第十条对接到的96323电话举报、投诉,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办理:
(一)登记和受理。各级96323工作部门应设置统一的登记表,对举报、投诉人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和举报、投诉的内容、时间、要求等应当认真记载;举报人不愿意透露姓名和表明身份的,应当尊重其意愿。
属于96323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电话举报、投诉,工作人员应对被举报、投诉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违法事实及有关线索、证据等详细记载,列入受理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予受理:
1.没有明确的被诉方或被举报者;
2.被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太久已明显无法查证的;
3.投诉人或举报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的;
4.人民法院、工商等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处理的;
5.其他不属于96323工作职责范围的。
(二)分办和处理。根据举报、投诉和咨询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解答、调解、调查处理、转办等方式进行处理。
1.对咨询电话,受理人员应即时正确解答,解答不了的,应说明情况或告之到相关部门咨询。
2.对属于管辖范围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重要线索应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并按领导意见及时办理;对交办的投诉、举报案件应当负责督办。
3. 对农业生产事故,应当进行调解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