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执法96323举报投诉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浙农专发〔2004〕54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
为推进农业执法96323电话举报投诉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充分发挥其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效打击农业违法行为的作用,进一步提升服务功能,我厅制订了《浙江省农业执法96323举报投诉工作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设立农业执法96323举报投诉电话,是农业部门推进机关效能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深化农业行政体制改革,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增强服务“三农”意识,推进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在人才、资金、设施设备等多方面给予支持,确保96323举报投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浙江省农业执法96323举报投诉工作规则(试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浙江省农业执法96323举报投诉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执法96323电话举报投诉(以下简称96323)工作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其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效打击农业违法行为的作用,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省农业厅负责全省96323工作,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具体承担业务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
各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96323工作。
第三条各地应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96323投诉举报电话号码,并建立监督制约机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四条96323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本辖区各自职能范围和领域农业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
(二)受理农业生产事故的投诉;
(三)提供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咨询服务;
(四)负责举报、投诉件的整理、分办、统计、反馈等工作;
(五)承办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举报、投诉事项。
第五条96323举报投诉电话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设立。
各市、县(市)农业局设立96323电话。对设城区的市所在地,由市农业局或指定的城区农业局设立96323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