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开展种子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通知
(浙农专发〔2004〕106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
为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农业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04〕30号)精神,进一步强化种子市场监管,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种子企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
通过开展监督检查,逐步建立健全种子企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改变种子监管“重许可、轻监管”的现状,切实规范种子生产、经营主体及其行为,进一步规范种子市场秩序,促进我省种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检查对象
已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含分支机构,下同)。
三、检查内容
种子企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各持证种子生产、经营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以及现有生产、经营条件的情况。具体包括:
(一)按许可内容从事经营活动情况。有无买卖、租借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经营种子,以及超经营范围、方式经营行为;设立分支机构、委托代销是否符合许可的有效区域和经营范围、方式,并按规定进行备案和书面委托等。
(二)按许可内容从事生产活动情况。有无买卖、租借生产许可证行为;生产作物种类及品种(组合)是否超出许可范围或先生产后报批;生产地点是否超出许可范围或不具有隔离、培育和无检疫性病虫害条件;有无在许可品种取得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后未经品种权人同意仍继续生产。
(三)生产经营行为合法情况。经营的种子是否符合《
种子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审定、加工、包装、标签要求,有否销售散装种子;是否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四)现有生产、经营条件情况。有无骗取许可证等行为;生产、经营主体条件有无重大变化;申请注册资本是否按规定注册;营业场所、加工、晾晒烘干和生产、检验、贮藏保管设施等是否仍具备许可条件;种子检验和生产、加工、贮藏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建立与生产、经营种子相适应的质量控制体系。
四、检查时间、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