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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及奖惩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行半年考核、年度考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分别于当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将《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报告书》和总结由乡镇长签字盖章后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委办。县直有关签状部门必须将半年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分别于当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报县安委办。半年考核以自查自评为主,组织抽查为辅,年度考评以综合考核为主。

第五章 考核评分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分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行政管理部门两种。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考核,设四个考评档次,考评基本分为1000分,901(含901)分以上为优秀,801~900分为良好,701~800分为合格,700(含70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县安委会办公室在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考核评级情况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并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责任区内存在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被考核单位,应于1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委会。

第六章 奖罚办法

  第十四条 凡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良好等级的乡(镇)和县直有关签状单位,由县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评选优秀名次分别为乡(镇)4个,县直有关签状部门4个;良好单位乡(镇)6个,县直有关签状部门6个。获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10000元的奖励,获良好等次的单位给予5000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凡因年度考评为不合格等级的单位或凡因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监管不力而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不得评优评先,不得参加双文明评比。其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年度考核不得评优和晋升。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一)年度内乡(镇)在辖区内、县直单位在行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死亡责任事故超过控制指标3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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