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行半年考核、年度考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分别于当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将《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报告书》和总结由乡镇长签字盖章后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委办。县直有关签状部门必须将半年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分别于当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报县安委办。半年考核以自查自评为主,组织抽查为辅,年度考评以综合考核为主。
第五章 考核评分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分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行政管理部门两种。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考核,设四个考评档次,考评基本分为1000分,901(含901)分以上为优秀,801~900分为良好,701~800分为合格,700(含70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县安委会办公室在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考核评级情况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并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责任区内存在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被考核单位,应于1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委会。
第六章 奖罚办法
第十四条 凡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良好等级的乡(镇)和县直有关签状单位,由县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评选优秀名次分别为乡(镇)4个,县直有关签状部门4个;良好单位乡(镇)6个,县直有关签状部门6个。获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10000元的奖励,获良好等次的单位给予5000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凡因年度考评为不合格等级的单位或凡因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监管不力而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不得评优评先,不得参加双文明评比。其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年度考核不得评优和晋升。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一)年度内乡(镇)在辖区内、县直单位在行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死亡责任事故超过控制指标3人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