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及奖惩办法的通知
(环政发〔2011〕5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及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及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县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与县委、县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
第三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二)有利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奖罚分明;
(四)常规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考核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相结合。
第四条 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凡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凡与县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单位,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中规定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为主要考核内容。
第七条 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委会及上级布置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采取自查自评、日常检查、抽查、年终综合考评等方式。自查自评由各责任单位根据考核的内容、按考核评分细则进行自查自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自评情况书面报县安委办;日常检查由县安委办组织对责任单位平常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抽查由县安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对重点行业、重点部门、重点单位、重点工作进行抽查;年终综合考评由县委、县人民政府组织,对责任单位进行全年工作的全面综合考核和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