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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南府发〔2011〕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桂政发〔2011〕40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当前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和较大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安全生产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抓好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搞建设、谋发展的最终目的是让人民群众过上更好的生活。各县(区、开发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决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安全、可持续的理念,把人的安全放在第一位;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处理好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必须坚决把“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守住安全生产这条红线。各县(区、开发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针对近期国内、区内事故多发以及高温雨季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结合本县(区、开发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开展全面、系统、彻底的安全隐患排查,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对隐患排查不认真、整改措施不落实、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生产经营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存在重大隐患不能有效治理的生产经营企业,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首府南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立即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查

  按照《决定》要求,从8月1日至9月30日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安全生产大检查。这次检查,采取企业自查、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组织专项检查,市、县(区、开发区)安委会组织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坚持政府检查与企业自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9月下旬,市安委会将组织督查组深入各县(区、开发区)进行督查(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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