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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第十五条 对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人员的奖励,经市信息办报市政府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以实物形式给予软件人员的奖励部分,准予计入企业工资总额。

  第十六条 软件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经评估验资后,可作为无形资产追加本企业的注册资本金。

  第十七条 软件企业人员出国,可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办法;需要经常派员往返香港的软件企业,可申请办理多次往返香港的手续;无行政主管部门的软件企业人员出国(境),经市信息办确认,可以通过因公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十八条 高等院校要加强计算机、软件等专业建设,允许在校学生转向软件专业,允许在校学生到企业从事软件开发,对成绩突出者,可给予学分。

  高等院校在与软件专业相关的课程教学中,实行“双语”教学。

  第十九条 鼓励境内外高等院校、教育机构、著名软件企业合作办学或建立软件职业培训机构,培养软件人员。

  软件人员的培训,纳入本市智力引进计划。在智力引进项目中,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软件人员参加培训。

第三章 集成电路制造业

  第二十条 新建的芯片、掩膜、封装、测试等集成电路制造及相关项目,经认定,属于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好的,由地方财税比照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扶持。

  第二十一条 将新建的集成电路芯片生产线项目,列为市政府重大工程项目,对其建设期内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人民币部分,提供1个百分点的贷款贴息。

  第二十二条 对新建的集成电路芯片生产项目,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免收该项目所需的自来水增容费、煤气增容费和供配电贴费。

  第二十三条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场等单位建立全天候预约制度,为集成电路企业进出口货物设立特快专门报关窗口,提供10小时内取、发货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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