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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由市重组办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的工作。

  第七条 凡在沪注册并缴纳所得税的企业用2000年1月1日以后企业税后利润投资于经认定的本市软件企业,形成或增加企业资本金,且投资合同期超过5年的,与该投资额对应的已征企业所得税本市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支持。

  第八条 浦东软件园、上海软件园、国家信息安全(东部)基地和上海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基地内的软件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0%的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级政府在专项资金中支持相关园区、基地,用于园区的建设和发展。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对软件的设立实行登记制。

  第十条 由政府投资的项目,软件系统价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

  政府机构和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购买涉及国家安全的软件产品,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

  软件安全产品经国家信息安全认定机构认定后,方可在本市销售。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盗版行为,并配合司法机关维护知识产权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必须使用正版软件。

  各级财政在每年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于政府机构和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购买正版软件。当年不购买正版软件的,予以调减相应预算。

  第十二条 本市建立软件产品出口的互联网专用通道。通过专用通道出口的软件产品,经海关确认后,可按有形贸易方式进行收付汇核销和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企业进口软件(含软件技术)再开发后出口的,经海关核准,对该进口软件(含软件技术)采取适当保税措施或按加工贸易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按有关规定享有软件进出口经营权。

  市外经贸委、市经委等部门和上海实业(集团)公司所属各海外公司要支持软件企业到境外开设分支机构,并在设立和办理手续等方面对这些企业给予指导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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