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00]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00年十二月一日
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上海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印发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除享受《若干政策》、国家及本市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政策外,同时执行本政策规定。
第三条 本市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机构和认定程序,由市信息办会同市计委、市经委、市科委、市外经贸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 软件产业
第四条 由市政府安排5亿元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软件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软件项目、软件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并为相关国家项目提供匹配资金。
在上述资金中,专门设立风险种子资金,与国内外各类创业基金,投资公司、上市公司等建立风险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软件产业。
第五条 市经委、市科委、市信息办等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每年从其掌握的各类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不低于25%的资金,用于支持操作系统、大型数据库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开发平台、信息安全、嵌入式系统、大型应用软件系统等基础软件和共性软件项目的研究、开发。
第六条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的各类科技风险投资机构要加大对软件的投资力度;鼓励其他风险科技投资机构对软件产业进行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