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质量保证
县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确定普查工作评价的标准,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五、普查要求
(一) 落实工作条件。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套的办公设施和交通工具保障,有符合工作需要的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和足够的经费保障。
(二) 借鉴成功经验。与经济普查、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工作相比,各类污染源普查更加复杂,技术性更强,因此要借鉴经济、人口、农业普查的成熟经验,切实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三) 严格标准要求。严格落实各项指标标准和技术要求,对污染物浓度、数量要在排污口进行监测。其他指标也要有客观的数据来源。
(四) 创新工作方法。坚持采取现场监测和常规推算相结合、技术手段和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和地方实施相结合等工作方法和手段开展工作。
(五) 加大智力支持。充分做好普查前期准备,周密组织前期普查工作人员培训,形成一支会协调、懂技术、能决策的普查工作人员队伍。
六、普查经费
全县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县财政负担,县普查经费主要用于本地区普查方案的制定,组织、动员、培训工作,以及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污染源普查经费要严格执行预算范围和财政制度,从严控制支出。适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按政府采购规定和招投标程序执行。县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七、普查资料填报和管理
县普查机构要对全县所有产业单位进行逐一清查,经审核后形成正式普查登记名册备案,做好普查前期准备。凡在我县区域内污染源普查范围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乡镇、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