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部门分工
环保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县污染源普查方案,制定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培训;负责污染源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验收;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地区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和支持环保部门组织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并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精心策划,确保宣传效果。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要充分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发展改革、经贸、国有资产等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及第三产业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城建、水务等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设施普查。
农发、动监、水务部门负责农业源的普查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统计部门参与制订普查总体方案和有关具体政策,做好普查所需资料提供和有关资料的衔接工作,参与普查相关数据的核定和普查结果的分析和资料开发工作,参与普查结果审定工作。
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四) 普查员的选调与培训
1. 普查员的选调:各级普查机构从环境管理、监察、监测等部门及行业、企业负责环保工作的人员中,抽调有一定业务能力、责任心强的人员任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与审核普查员工作。普查员可从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单位、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工作人员、环保协管员以及有填报任务的产业活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中招聘,经考核合格后聘用,负责入户调查和普查表的填写、汇总、审核和上报工作。同时,建立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信息网络和分片包干责任制。
2. 普查员的培训:各级普查工作人员均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培训统一由县普查机构负责,主要对全县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录入人员及普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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