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炭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许可证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和关闭。
卫生部门负责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并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要对违反《
职业病防治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监察机关负责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钱权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工会组织负责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对智障等特殊受害人员及时提供救助。
四、主要措施
(一) 周密计划,精心组织。把这次专项行动与正在开展的煤矿及非煤矿山整治行动结合起来,与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结合起来,与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制定整治方案,培训执法人员,提供经费保障。领导要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 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对全县辖区内的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进行横向“拉网式”(成员单位联合检查)、纵向“联动式”(县、乡镇联动检查)排查,做到全面彻底,不留死角。
(三) 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没有依法领取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和安全许可等证照,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已经查实的涉嫌拐骗、强迫劳动、虐待伤害、限制人身自由、使用童工等违法犯罪行为,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坚决予以打击。对用人单位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和违反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要依法立即纠正,及时处理,责令并督促整改。
(四) 妥善安置受害人员。在专项行动中,一旦发现受害人员,要提供一切可能的救援和帮助,做好医疗救治、工资兑现和经济补偿等工作,认真核实受害人员情况,确保他们安全顺利返乡。
(五) 严肃纪律,追究责任。在专项行动中,坚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严肃处理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甚至充当黑势力“保护伞”的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并及时向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报告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