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督办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督办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5〕164号)要求,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督办制度。按照属地管理、逐级督办的原则,及时督促有关部门、隐患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措施、任务和时限。对公安消防部门报请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督办的请示,要及时做出明确批复。对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报请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停产停业的请示,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县人民政府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明确整改责任,督促下级政府挂牌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以县政府名义直接挂牌督办。
五、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消防安全培训
(一) 广泛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每年的春季和冬季火灾多发季节和119宣传活动日,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无偿提供必要的时段和版面,开设消防专题或专栏,宣传火灾案例和消防知识。教育、司法、劳动等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科普、普法、劳动就业等教育内容之中。
(二) 推动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的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发动社会力量,大力宣传用火、用油、用气、用电常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社区、农村等人员流动大的场所设立消防宣传专栏,学校、企业要在重要场所设立消防宣传图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重点部位要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识。
(三)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以会代训、观摩消防演习等形式,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消防安全培训,责成用人单位对农民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相关职业资格培训考核内容。公安消防部门和有关行业系统、单位要制定消防安全培训计划,组织有关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培训合格上岗制度。
六、加强消防产品监管
(一) 切实履行消防产品监管职责。要进一步规范消防产品市场,重点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质量监督部门重点对生产、维修领域消防产品实施质量监督抽查。工商部门重点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实施监督检查。公安消防部门重点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实施监督检查,并加强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检查和消防产品一致性的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