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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桓政办发〔2007〕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七月十六日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我县的消防工作取得了明显进步,消防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全县防控火灾能力显著增强,连续二十多年无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是,全县当前的公共消防安全水平、社会消防管理能力、消防资源配置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仍比较突出,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的消防工作,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7〕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一) 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制定出台《桓仁满族自治县“十一五”消防总体规划》,把城镇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地方消防力量发展、社会消防教育培训、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等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出台《桓仁满族自治县农村消防工作管理规定》,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范畴,同步推进,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年6月和12月各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及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研究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突出问题;适时组织开展以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建立健全各部门各司其职、信息共享、执法联动的消防工作机制,及时消除各类重大火灾隐患。
  (二) 落实各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要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的通知》(辽政办〔2006〕7号)、《本溪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和考评办法》要求,细化工作职责,量化工作指标,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安监、城建、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发改局、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保障建设资金全额划拨。教育、司法、广电、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科普、普法、劳动就业等教育内容之中,认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公安消防部门除完成消防监督和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民生命财产为主的各类抢险救援工作,并在政府的领导下参与配合处置各类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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