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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1修改)


  第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将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毗邻建筑物保护、深基坑支护等安全防护设计方案,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时,应当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供以下建设工程项目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一)工程中标通知书;

  (二)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三)临时设施规划和搭建情况;

  (四)安全生产费用确定和计划;

  (五)临时用电、土方、模板、脚手架、起重吊装以及有关相邻建筑物保护等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措施;

  (六)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七)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有关安全管理人员名册;

  (八)缴纳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九)安全生产费用专项存款凭证;

  (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相关资料。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所需费用不得低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安全生产费用确定后,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一次性划拨到中标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专项资金账户。

  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省有关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检查现场评价,未经安全检查现场评价的建设工程不得记取安全生产费用。

  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款专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施工单位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按照省有关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扣除挪用部分。

  第八条 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列入招投标竞价项目。

  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纳入审查内容。

  第九条 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理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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