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留山的,以1982年“林业三定”时期颁发的《林权证》和台帐为依据,以这次林改时期确认的台帐登记的因子为准。
2. 活立木转让、“四荒拍卖”和“低产林拍卖”的,以“四荒拍卖”、“低产林拍卖”和活立木转让登记台帐因子为准登记,并要提供合同书、收据、村民委会议记录。
3. 家庭经营承包的,要以家庭经营承包合同书和林改时期的台帐为依据进行登记。
4. 承包造林的,以承包造林合同为依据进行登记。
5. 其它单位的,以原《林权证》、合同或协议为依据进行登记。
6. 村、组集体所有林以82年颁发的《林权证》和台帐为依据,以集体林林权制度改革后村、组所有林的登记台帐为准进行登记,村有林村主任为法人代表,组有林组长为负责人。
7. 对于县、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或法院判决的,以决定书或判决书为依据,附有决定书或判决书复印件,由村林权登记小组或林权权利人进行申请登记。
8. 对于有林权争议的,要填写《林权争议登记申请表》备案,暂不办理林权证。
9. 对于法院查封的,可以进行林权登记,但暂不发放林权证、待解封后由林权所有者提出申请,方可发证。
10. 实施退耕还林的,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申请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和调整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以退耕还林合同书为依据进行登记。
(三) 按照《
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规定,对以下几种情形不予登记:
1. 采取转让或互换方式对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转让方未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由受让方直接登记的。
2. 采取转包的出租方式对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原承包关系不变的,受转包方和承租方申请登记的。
3. 没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农户,将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受让方申请登记的。
4. 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农户,将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转让给非农户,受让方申请登记的;
5.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林地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若承包方不能提供该承包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证明文件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承包方申请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