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桓政办发〔2007〕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当前,我县集体林林权制度改革主体工程已经基本完成。为了进一步巩固林改成果,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调动各种社会主体投资林业,建设林业的积极性,做到依法治林、以法营林,根据《
森林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结合《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的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县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成立组织机构
乡镇政府要充分认识林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性,明确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保障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成立林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林业站抽调2-3名专职人员负责林权登记发证的指导和审核工作。各村民委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组长由村民委主任担任,抽调4人以上组成林权登记小组,责任落实到人,做到谁主管谁负责。
二、依法履行发证登记程序、确保林权登记发证的质量
(一) 申请及受理。
由林权所有者到林地所在的村民委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本人身份证、合同、以及林权证明有关材料,经村林权登记小组核实后受理登记。
登记发证的范围:自留山、“四荒拍卖”、“低产林拍卖”、承包造林、活立木转让、退耕还林、家庭经营承包、村(组)山林和其它单位所有的山林。
自留山、活立木转让、 “四荒拍卖”、“低产林拍卖”、家庭经营承包、退耕还林、村、组所有的林权及共有的林权,由村林权登记小组统一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附实测平面位置图,分类登记,自留山和家庭经营承包的要有实测图或现地勾绘图。
(二) 林权登记的主要依据。
以1982年林业“三定”时期颁发的《林权证》为依据,未发放《林权证》的,以登记的山林权属台帐为依据,集体林林权制度改革时确认所明晰的各类台帐中的各项因子为准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