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行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
? 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
? 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 关闭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活禽进出和易感禽类产品运出。
? 被污染的物品、用具、运输工具、禽舍、场地进行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
4.1.2.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 对所有易感禽(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 对禽(鸽)类实行疫情检测,掌握疫情动态。
4.1.2.6解除封锁
疫区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由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后,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4.1.2.7处理记录
疫情发生地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应急处理过程,存档并报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1.2.8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上述4.1.2.3、4.1.2.4、4.1.2.5所列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4.2应急状态的解除
重大动物疫病处置工作完成后,由总指挥决定解除紧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5.善后处置
5.1.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5.1.2各有关部门按突出事件管理分工及时调查统计事件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评估、核实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上级部门,向社会公布。
5.1.3民政部门要迅速根据灾情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并做好灾民的安抚工作,及时处理和焚化死难者尸体。
5.1.4卫生部门要做好事件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监控工作。
5.1.5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利用资源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5.1.6有关部门对应赔偿的事项,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而伤亡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和抚恤。褒奖有功人员由各有关部门通过县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统一上报县政府批准,进行表彰。
5.2社会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