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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的通知

  4.1.1.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防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  对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并加强监测。
  ?  关闭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和运出。
  ?  对有关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4.1.1.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  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制免疫。
  ?  开展疫情检测,掌握疫情动态。
  4.1.1.6解除封锁
  疫区所有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14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验合格后,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4.1.1.7疫情档案
  各级政府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做好相关资料归档工作。
  4.1.1.8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蔓延。
  上述4.1.1.3、4.1.1.4、4.1.1.5所列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4.1.2禽流感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4.1.2.1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4.1.2.2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  将病禽所在的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病禽散养的,将病禽所在的自然村划为疫点。
  ?  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区域划为疫区。
  ?  将距离区周边5公里区域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4.1.2.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  扑杀所有的禽只,并对所有病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  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物、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  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运输工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彻底消灭病原。
  4.1.2.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接到疑似病例报告后,应立即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行封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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