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
根据重大动物疫病发生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疫情划分为三个等级。
3.3.1口蹄疫疫情分级
3.3.1.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 与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14天内有10个以上县发生疫情;
? 短期内与其他数省的疫情共同呈多发态势;
? 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3.3.1.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 本省行政区域有2个以上地(市)发生疫情;
? 本省行政区域有5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
? 特殊情况需要划分二级疫情的。
3.3.1.3在一个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为三级疫情。
3.3.2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分级
3.3.2.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 有20个以上县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
? 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3.3.2.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 有2个以上市发生疫情;
? 有20个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的县连片发生疫情;
? 特殊情况需要划分为二级疫情的。
3.3.2.3在1个行政区域内有1个疫点发生疫情的,为三级疫情。
4.疫情处置
4.1控制措施
4.1.1口蹄疫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动物口蹄疫疑似或确诊病例,要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坚决扑杀易感动物,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动物口蹄疫疫情扩散。
4.1.1.1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4.1.1.2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将发病动物所在的养殖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发病动物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 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区域划为疫区。
? 将距离区周边10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4.1.1.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 封锁疫点。
? 扑杀所有的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并对所有病死动物、被扑杀动物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其他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并加强监测。
? 对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运输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