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紧急动物防疫物资储备、调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2.2.3财政部门
负责安排紧急动物防疫储备金和紧急动物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
2.2.4交通部门
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和疫区封锁工作。
2.2.5公安部门
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有关动物的扑杀,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做好疫区进出路口的堵卡等工作。
2.2.6监察部门
负责对有关部门及人员的监督监察。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2.2.7工商部门
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在疫情防控期间禁止从疫区调进有关动物产品,配合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搞好有关动物产品市场督查、检查。
2.2.8卫生部门
负责疫区内人员的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组织医疗救护队对疫区接触病员的人员隔离和救治,协助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疫区、疫点的消毒和病害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2.2.9宣传部门
负责《
动物防疫法》、《
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县各级关于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决策、措施的宣传,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搞好先进事迹、先进典型等信息报道工作。
2.2.10技术监督部门
负责对动物产品及加工品的质量检验检测。
2.2.11 其他部门
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紧急疫情处理工作。
2.3日常管理机构
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设立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县政府有关部门派联络员参加,按照指挥部决策,负责统一指挥紧急疫情的控制工作;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及时提出有关建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地区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3.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确认与分级
3.1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3.1.1报警办法
一旦发现重大动物疫病征兆或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知情单位或个人要立即将有关信息上报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公民有义务通过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迅速报告和反映重大动物疫病信息。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单位和所在地区要对事件进行先期应急处置,组织群众展开防治和隔离,全力控制疫病范围扩大和灾情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