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修订)》和《福建省司法鉴定机构对外公示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27日)废止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通知
(闽司[2001]202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各司法鉴定机构:
现将《福建省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六日
福建省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第一条 为提高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规范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行为,保障司法鉴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司法公正,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坚持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的思想。
第三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有关司法鉴定的各项制度,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司法鉴定活动,不得故意歪曲或虚构事实。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社会、当事人的监督。
第四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忠于职守,尽职尽责,遵循科学、客观、公正、严谨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共同提高业务水平。
第六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廉洁自律,珍惜职业声誉,注重社会效益。
第七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敬业爱岗,努力钻研业务,精益求精。
第八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掌握执业活动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服务技能和有关法律知识。
第九条 司法鉴定人在受理司法鉴定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执业纪律:
(一)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理鉴定案件,不得私自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