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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要建立并完善有偿使用自然资源和恢复生态环境的经济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排污收费制度。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排污费高于污染治理成本"的原则,逐步调整现行排污收费标准,足额征收排污费,促使排污单位积极治理污染。对征收的排污费、罚没款收入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按规定使用,不得挪用、截留。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对排放生活污水和消纳垃圾收取处理费。同时要研究制订征收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排污费或补偿费的实施办法。要尽快制定排污指标交易办法,充分利用法制和经济手段保护环境。
  八、严格环保执法,强化环境监督管理
  根据国家颁布的大气、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尽快完成大气和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法实施条例的起草任务;制定并完善有关标准,使环境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市公安、交通管理、水利、环卫、工商行政管理、林业、园林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经常性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严肃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罚代刑等违法违纪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要加强环境监测和污染源监测工作,扩大监测覆盖面,提高装备水平和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能力,为严格执法和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要提高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充实执法力量,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要完善执法人员的资格复审制度,严格持证上岗。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执法犯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九、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要大力加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市、区(县)和有关部门的各项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应优先安排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要围绕污染防治、清洁生产、节能降耗、污水回用和环境保护高新技术开发科技攻关;加强环境经济政策和管理措施的研究;筛选、开发投资少、效率高、简便易行的脱硫、除尘、水处理和监测计量设备;推广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制定鼓励和优惠政策,大力发展环境保护产业,为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实现环境目标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十、强化宣传教育,树立首都环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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