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对没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建设或投产使用的新建项目,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处理意见,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投产使用;对验收时达标,但投入生产或使用后不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项目,由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同时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整顿。
  四、限期达标,加快治理老污染源
  对现有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环保部门按其职责权限,依法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限为1至3年;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关闭、停业或转产。
  工业企业要通过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增加资金投入,推行清洁生产,加快污染治理,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村镇建设,加强对乡镇企业的环境管理。通过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推广先进生产工艺,发展规模经营,改变乡镇企业工艺设备落后、管理水平低、污染严重的状况。特别要加快乡镇企业中造纸、食品、酿造、电镀、建材等行业的污染治理。
  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保证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擅自拆除或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其恢复正常运行,并依法予以处罚。
  1996年9月30日前,对现有年产5000吨以下的小造纸厂、年产折牛皮3万张以下的制革厂、年产500吨以下的染料厂,以及土法选金和农药生产、小化工、漂染、电镀、石棉制品生产等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关闭或停产。
  五、抓住重点,努力改善首都环境质量
  防治大气污染和保护饮用水源是本市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努力改善环境质量。
  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要努力改变燃料结构,通过积极引进天然气和发展电力,用燃气或电取代部分炊事和采暖用煤;大力发展集中供热,减少分散的燃煤锅炉房,到2000年,民用建筑的集中供热率达到50%;加强烟尘控制区管理,推广高效除尘器和脱硫技术,减少二氧化硫和烟尘排放量。继续实施“黄土不露天,施工不扬尘,运输不抛洒,垃圾不暴露”等措施,加强施工工地和车辆运输管理,努力扩大绿地和道路机扫面积,减少尘污染。要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实行机动车尾气排放总量控制,加强在用车管理,推广使用无铅汽油,鼓励机动车采用清洁燃料,筛选最佳实用治理技术,以减少汽车尾气污染。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