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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京政发[1996]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及《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落实《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实现到2000年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或本市规定的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指标内;大气和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区分别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并进一步按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早日将北京市建设成生态环境达到世界第一流水平的现代化国际城市,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领导,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都要认真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把环境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环境保护问题,并形成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提出的环境目标,制定本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削减计划和改善环境质量的具体目标和措施,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人必须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坚决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要进一步完善环境综合整治目标管理考核制度,把环境质量作为考核政府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容。对任期内不认真履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环境保护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要加强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认真实施国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办法,将污染控制、环境建设、环境管理、环境质量等项任务分解落实,并按照"谁的任务准完成"的原则,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目标管理考核。
  为实现本市2000年环境目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九五"期间环境保护任务已经分解到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完成任务的进度情况,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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